文本描述
英大人寿[2023]两全保险 016 号
英大人寿出行护身福(臻爱版)两全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借款的权利………………………………………………………4.2
您有退保的权利…………………………………………………………………………………4.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2.5
您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费………………………………………………………………………3.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3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6.5 保险金给付 8.20 公共场所1.1 合同构成 6.6 宣告死亡处理 8.21 火灾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8.22 爆炸 2 您获得的保障 7.1 投保范围 8.23 踩踏2.1 基本保险金额 7.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8.24 自行车2.2 保险期间 7.3 未还款项 8.25 共享单车2.3 保险责任 7.4 职业变更 8.26 机动车2.4 责任免除 7.5 联系方式变更 8.27 周岁2.5 其他免责条款 7.6 司法鉴定 8.28 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 7.7 争议处理 8.29 毒品 3.1 保险费的支付 8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8.30 酒后驾驶 3.2 宽限期 8.1 保单周年日 8.3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保单年度 8.32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4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8.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8.33 战争
限制 8.4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8.34 军事冲突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8.5 乘坐客运轨道列车期间 8.35 暴乱 4.1 犹豫期 8.6 交通事故 8.36 肇事逃逸 4.2 保单借款 8.7 意外伤害 8.37 潜水 4.3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8.8 全残 8.38 攀岩 4.4 合同内容变更 8.9 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 8.39 探险 4.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8.10 自驾车 8.40 武术比赛
风险 8.11 公务车 8.41 特技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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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8.12 租赁车 8.42 有效身份证件 5.1 效力中止 8.13 在交通工具上 8.43 现金价值余额 5.2 效力恢复 8.14 纯电动汽车 8.44 借款利率 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15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8.45 利息 6.1 受益人 8.16 8 种重大自然灾害 8.46 网约出租车 6.2 保险事故通知 8.17 电梯 附表 《全残项目表》 6.3 保险金申请时效 8.18 法定节假日 6.4 保险金申请 8.19 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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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人寿出行护身福(臻爱版)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英大人寿出行护身福(臻爱版)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效 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 8.1)、保单年度
(见 8.2)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3)均以生效日期为基础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您获得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航空、客运轨道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 8.4)或乘坐客运轨
列车交通意外 道列车期间(见 8.5)因交通事故(见 8.6)遭受意外伤害(见 8.7),
身故或全残保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
险金
故或全残(见 8.8),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航空、
客运轨道列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纯电动汽车交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见 8.9),或者被保
通工具意外身 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 4 轮及以上的自驾车(见 8.10)、公务车(见
故或全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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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8.11)或合法商业运营的租赁车(见 8.12)期间,在交通工具上(见 8.13)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上述自驾车、公务车、
租赁车或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为纯电动汽车(见 8.14),我们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给付纯电动汽车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 其他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见 8.15)(不含客运
意外身故或全 轨道列车及纯电动汽车),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 4 轮及以
残保险金
上的自驾车(不含纯电动汽车)、公务车(不含纯电动汽车)或合法
商业运营的租赁车(不含纯电动汽车)期间,在交通工具上因交通事
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
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
其他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5 重大自然灾害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见 8.16)而遭受意外
意外身故或全 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
残保险金
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
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6 电梯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出入或乘坐公共电梯(见 8.17)时,因公共电梯运行故障
或全残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
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电
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7 法定节假日意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见 8.18)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
外身故或全残 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保险金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2.3.8 高空坠物意外 被保险人在室外因高空坠物(见8.19)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
身故或全残保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
险金
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9 公共场所特定 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见8.20)因火灾(见8.21)、爆炸(见8.22)
事故意外身故 或踩踏(见8.23)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或全残保险金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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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2.3.10 步行及骑行交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或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见8.24)(含共享单车
通意外身故或 (见8.25))时,被机动车(见8.26)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
全残保险金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
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11 一般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 2.3.2 至 2.3.10 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或全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2.3.12 其他身故或全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3.2至2.3.11以外的情形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
残保险金 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61 周岁(见 8.27)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
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
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见 8.28)较大者给
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年满 6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身故或全
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被保险
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