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康多保3.0新品上市 产品发布会 康多保3.0 基本保险责任介绍基本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含当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本合 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20种,分为A、B、C、D、E、F六组,每 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 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基本责任: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以及您自主选择的中 症、轻症、前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责任均终止,您无须继续支付该 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 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 金及您自主选择的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及第二次恶性肿瘤— —重度特别保险金责任。基本责任: (2)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第二次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 除第一次/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