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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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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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构成
(一)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主要法律。
(二)工程、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规定。
(三)招标投标综合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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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主要法律
1、招标投标法
(1)立法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经济效益;
4)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主体范围:国内各类主体和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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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主要法律
(3)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2、与招标投标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
《合同法》、《民法通则》、《政府采购法》、《建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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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货物服务招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方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07年第56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2001年第14号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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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货物服务招投标的主要规定
2、货物方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3年第13号令)、《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6]3号),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等。
3、服务方面: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03年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82号令)、《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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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投标综合性规定
1、有关必须招标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
2、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1年第5号令)、《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3、有关招标公告发布的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原国家计委计政策〔2000〕868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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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投标综合性规定
4、有关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2001年第12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3年第29号令)。
5、有关行政监督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2年第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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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程序的规定
(一)招标方式
(二)招标的组织形式
(三)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
(五)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六)招标文件的澄清
(七)接受投标
(八)开标
(九)评标
(十)定标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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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方式
1、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2、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审批。
3、招标需要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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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下发了2000年第3号令,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