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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锂离子电池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1年本)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锂离子电池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 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锂离子电池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规范条件 (2021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管 部门)负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核 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规范公告管 理工作,组织对省级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 复核、抽检、公示及公告,并动态管理锂离子电池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规范 公告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锂离子电 池和电池组、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 (三)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 在地省级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 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通过锂离子电池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公共服务平台(www.ldchy)进行在线申报。《规范条件》 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 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企业承诺具有企业基本资质文件等材料, 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用地权 证或用地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报告、企业排污许可证,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机 构产品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管 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 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 30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 2 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报送的 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9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 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 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 公布。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在受理和 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 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企业代表在查验结果上签 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企业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查验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 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单体电池及电池 组)、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企业(以下简称 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 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 3月 31日前 通过锂离子电池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 报送省级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同时每月20日前在线填报上月度 3 生产经营情况表,根据国家有关锂离子电池编码标准及规则 录入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产品编码。 自查报告和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 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等,自查报告还应 包括上年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 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 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变更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 出变更申请,经省级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 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 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省级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 4月 30日前 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部。 第十三条省级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 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已公告企 业进行抽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 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告并要求整改。 4 第十五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 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