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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盘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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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大小:2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7页)
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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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6/10(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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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资产盘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盘点事务,保证公司存货、资金等各项资产盘点的准确性、清晰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盘点范围 1.存货盘点,包括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等的盘点。 2.财务盘点,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的盘点。 3.财产盘点,包括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其中,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以资本支出购置的资产;保管资产是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3)保管品是以费用购置的资产。 第三条 盘点方式 1.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年(中)终时,由资产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实施全面总清点。 (2)财务:由财务部与会计室共同盘点。 (3)财产:年(中)终时,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实施全面总清点。 2.月末盘点。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实施全面清点,重点盘点数额超过500项的存货。 3.月份检查。由总经理室或财务部,会同经管部门对存货进行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条 人员及职责 1.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其异常事项的裁决。 2.主盘人:由各部门主管担任,负责盘点的实际工作。 3.复盘人:由总经理视需要指派经管部门的主管,负责盘点的监督。 4.盘点人:由各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5.会点人:由财务部指派,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查实数据。 6.协点人:由各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7. 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指派。 第五条 准备工作 1.盘点编组。每次盘点前,由财务部主管按照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报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2.经管部门将应盘点的财物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并由财务部准备盘点表格。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予以标示。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分门别类整理并列出清单。 (3)事先准备好各项资产卡,按序编号,以备盘点。 3.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入账手续者,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 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1.财务部经总经理批准,签发盘点通知,并召集各部门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2.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3.原则上应采取全面盘点方式,特殊情况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改变盘点方式。 4.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盘点后不得更改。 5.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盘点统计表”。核对无误后,会点人、盘点人在该表上签名确认,并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1.由总经理室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2.盘点日期及项目,原则上不能预先通知经管部。 3.盘点前应由会计室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实际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4.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 盘点报告 1.财务部应根据“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返回财务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盘点盈亏报告一式三分,经管部门、总经理室各存一份,第三份自存财务部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2.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周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于盘点后两周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 3.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1.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由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盘点外,总经理室或财务部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2.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进行。 3.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账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4.会点人根据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营部存,第二联财务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5.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等应确定核对认定,会点人根据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名确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示。 第十条 存货盘点 1.存货的盘点,应于当月最后一日进行。 2.存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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