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交银人寿团体一号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交银人寿团体一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重要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包括利益演示,仅供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保险责任】 在每一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且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为准。 ?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为男性时,本主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60周岁和65周岁两种;被保险人为女性 时,本主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55周岁和60周岁两种。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定每一被保险 人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本公司不再接受变更 申请。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主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分为 10年、20年、至被保险人 100周岁三种,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约 定每一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养老年金领取期间一经确定,本公司不再接受 变更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在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的各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本 公司按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本公司对本主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养老年金给付责任,在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 (2)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已交足2年以 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以外)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 1.3 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6.1效力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年龄性别错误”内容。 下载更多保险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请到 【投保范围】 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其成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作为 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团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团体中的自然人(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 体)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年龄为0周岁至62周岁的男性或投保时年龄为0周岁至57周岁的女性,并同时符合本公司其 他承保条件的人,可作为本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 出院的婴儿。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 止。 本主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该被保险人的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该被保险人养老年金领取 期间届满当日24时止。 【交费方式】 ? ? 交费方式为年交。 交费期间: ? ? ?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55周岁 0周岁至45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3年交、5年交、10年交。 46周岁至50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3年交、5年交。 51周岁至52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3年交。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 0周岁至50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3年交、5年交、10年交。 51周岁至55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3年交、5年交。 56周岁至57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3年交。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5周岁 0周岁至55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3年交、5年交、10年交。 56周岁至60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3年交、5年交。 61周岁至62周岁:交费期间可选择3年交。 ? ? 本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当期的保险费。 【保单利益】 本主合同的保单利益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