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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补贴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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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4/11(发布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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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员工交通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为了解决日常办公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缓解公司车辆安排压力。经研究决定,针对公司员工自备车辆及乘坐公交车交通费补贴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项目部正式聘用员工,试用期员工不在此列。 2.2 各分(子)公司及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3 补贴标准 凡属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人员,由公司依据不同岗位、自备车或乘坐公交车情况,分别执行以下交通费补贴标准: 岗 位 序号 标准(元/月) 适 用 范 围 自备车 公交车 公司高管  200 30 总经理或明文规定享受该级别人员  100 25 副总/总监或明文规定享受该级别人员 部门负责人  100 25 市场部/工程部/营销部/材设部经理、副经理或明文规定享受该级别人员  60 20 行人部/财务部/合约部等其他部门经理、副经理或明文规定享受该级别人员 部门主管  60 20 市场部/工程部/营销部/材设部主管或明文规定享受该级别人员  40 15 行人部/财务部/合约部等部门主管或明文规定享受该级别人员 专员以下  — 10 主管以下人员 4 相关规定 4.1 交通补贴为日常性因工用车定补费用,当定补费用不足以支付因实际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时,当事人须按以下权限事前征得同意,事后实报实销: 人 员 属 性 审 批 权 限 主管及以下员工 部门经理同意、分管副总和财务审核、董事长批准 部门经理/副经理 分管副总和财务审核、董事长批准 公司高管 财务审核、董事长批准 4.2 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员工,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之日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交通补贴标准;同时,已享受自备车补助人员不再享受公交车补贴,反之亦然。 4.3 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 4.3.1驾驶自备车的员工该车产权必须是本人或经产权人授权长期使用,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按4.1审批权限批准,方能享受相应待遇。 4.3.2 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路桥等手续及相应费用缴纳,但须满足甲方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 4.3.3 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时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若系公司安排其他驾驶人员所造成则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4.4 享受交通补贴人员,于每月25日前凭乘车票或车辆用油、停车、修理等发票直接到财务部按月报销。 4.5 未享受交通补贴的试用期员工及其他人员,因公外出参照4.1审批权限执行。 4.6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日常工作中(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再派车;确因工作需要公司派车的,管车部门需严格把关。 4.7 本办法执行后,已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 4.7.1 每月缺勤5天以上(含5天)10天以下的扣发当月50%交通费;每月缺勤10天以上(含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交通费。 4.7.2 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的交通补贴费用;全年累计旷工2天的扣发2个月的交通补贴费用,累计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取消该员工的交通补贴享受政策。 4.8 本办法从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行政人力资源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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