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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动火管理规定 文件类型 综合管理制度 文件编码 SMP-FA-1046-00 执行日期执行部门起 草 人: 起草日期: 审 核 人: 审核日期: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修 订 号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及目的:目的:为加强动火管理。 范围:生产区、易燃易爆场所、机修房。 责任人:总经办、各部门。 内容: 为了切实加强对生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管理,以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特对公司内动火管理事宜作如下规定: 各类仓库、油库、前处理车间磨粉组、动力车间锅炉房外围、固体制 剂车间消毒组及粉碎机组、包装车间等处,严禁随便动电焊、氧焊、氧(汽)割或增设明火,确实需要动火的,必须由动火单位到办公室办理动火许可证,并经生产部、办公室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动火。 除上述部位外,液体制剂车间、固体制剂车间、前处理车间、动力车 间维修组、质保部等处内部小的维修、安装[如电(氧)焊设备及某处零部件,即不是在易燃易爆场,且时间又不超过3至5分钟]需动火的,可以不办理动火证,但必须事先向办公室门口头报告。凡外部、周围及有关易燃易爆场所,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 公司内部公用大型设备维修、安装需要动电(氧)焊的,由生产部派 专人到办公室办理动火许可证;公司内大型设备维护、安装且雇请外来施工人员动电(氧)焊的,由用工部门到办公室门办理动火许可证。 动火前,申请动火单位的责任人必须到现场负责督促清除周围沟坑和 地面易燃杂物杂料;动火中要配合生产部、办公室搞好现场监督和安全保卫工作;动火完毕后,应认真检查电器、设备、料管、被动火部位及周围是否有所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特殊部位(如油罐、酒精罐)动火,必须由办公室报请市消防部门批 准,待批准后方可动火。油罐、酒精罐的动火,必须事前用水或蒸气将罐体清洗干净,动火时,罐内不得留有明火和火星,要清除易燃物和其它杂物,并固定明火点,同时注意风向。 加强动火管理和加大查处违章处罚的力度,未办理动火许可证,任何 单位和个人在易燃易爆等部位随便动火时,生产部、办公室有权令其停止动火,并予以300元/次处罚。 随意在公司内乱动火者,由此造成的火灾事故一律由动火单位和个人 负责,直至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