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防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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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综合管理制度文件编码SMP-FA-1009-00执行日期执行部门起 草 人:
起草日期:审 核 人:
审核日期:批 准 人:
批准日期:修 订 号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变更原因及目的:目 的:建立生产区防火的管理制度。
范 围:生产区的防火管理。
责任者:综合办公室。
程 序:
1、生产区内,下列情况下严禁明火。
(1)禁止在生产区内抽烟,明火照明和取暖,放火烧垃圾和杂草。
(2)禁止带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场所(存放有乙醇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生产仓库等)。
(3)禁止使用一级易燃品擦洗设备、配件、生产用具、衣服,油棉纱、油纸等易燃品应放入专制耐火的容器之中,存放于安全地点,并组织人员及时进行清理。
(4)搬运危险物品或在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搬运铁制物品时,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禁止穿带钉的鞋进入危险物品场所。
(5)不得在高温管道和设备上烘烤可燃物。
(6)危险物品场所的用电要符合防火防爆要求。需临时用电时要经过批准按正式线路标准安装,并经专业部门检验确认。
2、下列情况下,实行动火管制。
(1)屋面施工动火熔化沥青前,必须确定落实安全措施,保持安全距离,并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动火证,在指定地点进行。
(2)焊割动火应远离危险场所,一般距危险源30米以上。对容器进行焊割时,必须对其进行清洗、清扫干净。必要时,盛装过危险物品容器还必须经分析或确认清洗合格方可动火。
(3)在危险物品场所及其附近进行高空焊割时,除上述二条的要求外,必须对其附近环境进行确认与预防,以防止其飞溅的火花产生事故。第2页共2页
3、防静电、防放电
(1)严禁使用喷射蒸汽加入易燃液体之中,严禁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2)严禁工作人员在危险物品场所(包括洁净区)穿发生静电的工作服。
(3)在下列情况下必须采取措施防范和避免静电:机器故障;液体渗漏;工艺条件改变;物料用量等作业改变;操作时由自动改变手动等。
(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要有很好的防雷击措施。其内部的设备、构架、钢屋架、电缆线等较大金属构件,应有良好的接地措施,并与电气设备共用(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5Ω)。
(5)所有建筑物、厂房的避雷设施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一次避雷设施检测,并将结果及整改归案。
(6)危险物品场所内的设备、构筑物与电气接地情况应由专业人员经常进行检测与检查,发现问题及进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