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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日期:2015-07-10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学前教育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区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召集,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学前教育问题。 第二章 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就近入学原则,按照许可的年龄段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事先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在学儿童外出进行招生宣传。 第六条儿童入学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表、儿童预防免疫接种证等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为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钟点制。 非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接受儿童在本机构留宿。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的开学时间执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