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结果1
领导下井带班
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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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出口
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采场,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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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排水
1.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
2.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3.水仓进水口应有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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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灭火
1.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m以外。
2.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应设置消防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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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矿井提升
1.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2.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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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矿井供电
1.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2.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3.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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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顶板管理
1.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2.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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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空区管理
对采空区进行日常安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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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井下爆破
1.爆破应有专门设计,爆破器材的发放领用应做好记录。
2.矿山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 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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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通风与防尘
1.主要进、回风巷道在服务期间应能保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