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结果1
外部距离
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物质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外部村庄、居民楼、宿舍、学校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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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物质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外部邻近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防护距离是否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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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平面布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特别是与办公楼、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食堂等有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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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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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的房间可只设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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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工艺装置(单元)距离中央控制室应大于等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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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工艺装置(单元)距离明火地点应大于等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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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艺装置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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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突然大量放散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生产房间应设计事故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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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手动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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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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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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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管线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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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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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艺装置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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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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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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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