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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2017]疾病保险035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信保诚附加「惠康」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 成 1 《中信保诚附加「惠康」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 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 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附录1名词释义)计算。 基本保险金额 和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关联保险合同(见附录1名词释义)的基本保险金 额。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本附加合同第6条及关联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条 款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责任的开 始 4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 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 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 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 6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 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2或附录3中列明的疾病,或被确诊为严 重疾病末期,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和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承担生命关爱缓缴保险费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1名词 释义)导致附录2或附录3中列明的疾病或严重疾病末期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1)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附录1名词释义)明确诊断 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中列明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关联保险合同中约定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 特定疾病时的年龄 特定疾病保险金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 大于或等于2周岁 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我们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前,曾依据关联保险合同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并缓 缴保险费的,则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及关联保险 合同缓缴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我们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关联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2) 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