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信保诚人寿[2017]疾病保险03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信保诚附加「康无忧」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中信保诚附加「康无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附录1 名词释义)计算。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6条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责任的开始 4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条款的约定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24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 6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2或附录3中列明的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少儿特别关爱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1 名词释义)导致附录2或附录3中列明的疾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1) 癌症康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附录1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恶性肿瘤(见附录2),我们将每年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与主合同的癌症特别关爱金同时给付,以后各期保险金将于保险金给付日(见附录1 名词释义)给付。第一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若被保险人在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我们将不再给付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各期癌症康复保险金。 (2) 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白血病(见附录2)、脑癌(见附录2)或骨癌(见附录2),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癌症康复保险金外,还将每年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特定癌症康复保险金,最多给付五次。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在其年满18周岁(含)且未满70周岁期间,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前列腺癌(见附录2)、肺癌(见附录2)或肝癌(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