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寿附加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产品设计形态 产品设计形态
国寿附加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出生28天—70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付、3、5、10年交/月交
保险期间:8、10、15年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附加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一、严重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严重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严重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严重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严重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产品设计形态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附加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设计形态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附加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产品设计形态注:本附加合同的严重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本公司仅承担一项。产品设计形态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18—70周岁
交费方式:3、5、10年交/月交
保险期间:同主合同剩余保险期间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一、严重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严重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严重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严重恶性肿瘤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产品设计形态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产品设计形态
三、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与“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保持一致注:本附加合同的严重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本公司仅承担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