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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盛典版产品设计形态保险责任业务规则免责条款1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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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盛典版)和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产品介绍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目录产品设计形态及保险责任1产品业务规则23产品免责条款产品设计形态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盛典版)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盛典版)利益条款》约定为准。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盛典版)险种类别年金保险保险期间至 85 周岁投保年龄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交费方式5 、 10 、 20 年交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 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 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 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 给 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国寿瑞鑫年金保险(分红型)(盛典版)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 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 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 % 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 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产品设计形态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利益条款》约定为准。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险种类别健康保险保险期间至 85 周岁投保年龄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交费方式5 、 10 、 20 年交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 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300%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 险费(不计利息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发生并经专科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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