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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_1062-2015例外数量危险品包装要求及包装件测试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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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50 MH V 5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MH/T 1062—2015 例外数量危险品包装要求及包装件 测试规范 Specification of packaging requirements and tests for packages of dangerous goods in excepted quantities 2015-03-09发布 2015-06-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 布 MH/T 1062—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宁宁、闫世昌、赵晓晨、陈洁、李茜、杨强、程东浩。 I MH/T 1062—2015 例外数量危险品包装要求及包装件测试规范 MH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例外数量危险品包装的一般技术要求、包装件测试要求、测试方法及测试报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例外数量危险品包装要求及包装件的测试。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例外包装件的包装要求及包装件的测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CAODoc9284AN/905 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5-2016版)(Technical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例外数量危险品dangerous goods packed in excepted quantities 在ICAO Doc 9284 AN/905 (以下简称ICAO TI) 危险品列表中,例外数量编码为E1、E2、E3、E4或 E5且按照其对应的例外数量编码要求控制每个包装件重量和内装危险品净含量进行运输的危险品。 3.2 例外数量危险品包装件packages of dangerous goods in excepted quantities 采用三层包装方式将例外数量危险品进行包装作业后的完整包装件。 4一般技术要求 4.1符合ICAO TI 3;5.1规定,在ICAOTI的危险物品一览表中例外数量编码为E1、E2、E3、E4或 E5的危险品,才可按照例外数量危险品进行运输。例外数量编码见表1。 4.2拟盛装例外数量危险品的包装应包括以下3个部分:内包装、中层包装和外包装。其包装应结构 合理,防护性能好,符合ICAO TI 4;1.1.1中对危险品包装的一般规定。外包装应为硬质材料。 4.3内包装应使用塑料、玻璃、瓷器、陶瓷或金属材料。塑料内包装盛装液体危险品时,其最小厚度 应不小于0.2 mm。内包装的封口应使用金属丝、胶带或其他可靠手段紧固。任何带有模压螺纹瓶颈的 内包装,应配有防漏的螺纹型瓶盖。封口对内装物应具有耐腐蚀性。 1 MH/T 1062—2015 表1例外数量编码 编码 每个内包装的最大数量 每个外包装的最大数量 E0 E1 E2 E3 E4 E5 不允许例外数量运输 30 g 或 30 mL 30 g 或 30 mL 30 g 或 30 mL 1 g 或 1 mL 1 kg 或 1 L 500 g 或 500 mL 300 g 或 300 mL 500 g 或 500 mL 300 g 或 300 mL 1 g 或 1 mL 4.4内包装应牢靠装在带衬垫材料的中层包装中,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应发生破裂、穿孔或内装物泄 漏。在发生破裂或内装物泄漏的情况下,中层包装应能完全吸附内装物。装有液态危险品的中层包装应 含有足够的吸附材料,可吸收内包装的全部内装物,吸附材料可以是衬垫材料。危险品不得与衬垫材料、 吸附材料和包装材料发生危险反应、降低材料的完整性或作用。 4.5中层包装应牢靠地装在坚固、硬质的外包装内,外包装可以使用木材、纤维板或其他同样坚固的 材料。 4.6包装与危险品直接接触的部分应符合ICAO TI 4;1.1.3.1的要求。 4.7拟盛装液体的包装(包括内包装)的承压能力应符合ICAO TI 4;1.1.6 (UN3082除外)和4;1.1.7 的要求。 注:UN3082 是指危害环境的液态物质,未另作规定的。 4.8例外数量危险品可以使用集合包装,可包含不受ICAO TI限制的危险品包装件或物品,其包装件 应牢固地装在集合包装内。 4.9例外数量危险品与其他物品或一般物品如发生下列反应,则不应装入同一个例外数量危险品外包 装内: a)燃烧和(或)产生相当多的热量; b)释放易燃、毒性或窒息性气体; c)生成腐蚀性物质; d)生成不稳定物质; e)发生其他危险反应。 4.10每件例外数量包装件的内包装和外包装的数量不应超过ICAO TI 3;5.1.2规定的数量。当不同 编码的例外数量危险品包装在一起时,每件外包装的总数量应不大于所对应编码中的最小限量。 4.11包装件的尺寸应足够粘贴所有必需的标记。包装件上的例外数量标记应不易磨损、准确、清晰。 标记应为正方形,尺寸应不小于100mm×100mm,见图1。标记应标示出包装件内所装每项危险品的主 要危险类别或项别。若未在其他地方显示托运人或收货人姓名,其相应信息应列在标记中。 2 MH/T 1062—2015 MH 注1:*此处显示类别或项别。 注2:**如果没有在包装件上其他位置标明托运人或收货人姓名,在此处标示。 注3:影线和符号使用同一颜色,如红色或黑色,底色宜使用白色或反差较大的底色。 图1例外数量标记 4.12如果不能清楚看到集合包装内各包装件上的标记,装有例外数量危险品的集合包装应粘贴标记, 标记应符合4.11的要求。 4.13例外数量危险品的包装件不应包含需要填写托运人申报单的其他危险品。当例外数量的危险品包 装件含有UN1845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同时应符合ICAOTI包装说明954的要求。 5包装件测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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