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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B 41 DB51 备案号:30913-201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310—2011 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规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51/T 1310—2011 目次 前 言...............................................................................II 1范围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术语 .............................................................................. 1 4检疫程序和方法 .................................................................... 1 5检疫合格标准 ...................................................................... 3 6检疫结果处理 ...................................................................... 4 7检疫记录 .......................................................................... 4 I DB51/T 1310—2011 前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明智勇。 II DB51/T 1310—2011 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方法、程序、合格标准和结果判定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2707-2005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T5009.44-2003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DB51/T 662《病死畜禽肉鉴别技术规范》 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 料的制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 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 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1 DB51/T 1310—2011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2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反刍状态,羽、冠、髯。 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食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同时应检查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 气味。 4.3.3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个体检查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个体或 抽样检查(5%-20%)的个体。 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反刍以及皮肤、被毛、羽毛、冠、髯、呼吸、可 视黏膜、天然孔、鼻镜、粪、尿等。 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廓、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 性、敏感性等,嗉囊内容物性状。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 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疫病,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畜禽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 相应检测报告。 4.5.1精液、卵、胚胎、种蛋的检疫 4.5.1.1调查精液、卵、胚胎、种蛋是否来自非封锁区,查验供体的养殖档案、免疫记录和畜禽标识; 4.5.1.2对供体按照4.3进行临床检查; 4.5.1.3视检和嗅检:有无异常、有无腐败变质,种蛋外壳是否完好,有无破裂; 4.5.1.4按照农业部规定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4.5.2.1调查骨、角、生皮、原毛、绒是否来自非封锁区,饲养场(户)有无相关动物疫情; 4.5.2.2视检和嗅检:外观检查有无异常,有无腐败变质; 4.5.2.3按照农业部规定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4.5.3.1调查肉、脏器、脂、血液等肉类产品是否来自非封锁区,饲养场(户)有无相关动物疫情; 4.5.3.2视检和嗅检: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查验包装是否完好;检查有无异常、有无异味, 有无腐败变质; 4.5.3.3对鲜冻肉类产品应当检查是否有病变以及肉眼可见的寄生虫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 常情况,必要时,可按照《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和《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