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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60.50 B91 D B 32 备案号: 江 苏省地方标准 DB32/T1747—2011 谷物联合收割机维修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ofrepairingqualityevaluation forgraincombine 2011-04-15发布 2011-06-15实施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2/T1747—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农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农业机械试 验鉴定站。 本标准起草人:胡传干、薛刚、刘炬、严生浩、张婕、刘勇、高玲。 I DB32/T1747—2011 谷物联合收割机维修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联合收割机维修术语和定义、维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与交付。 本标准适用于对谷物联合收割机的维修质量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79.1收获机械联合收割机及功能部件第1部分:词汇 GB/T8097收获机械联合收割机试验方法 GB10395.1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 GB10395.7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7部分:联合收割机、饲料和棉花收获机 GB16151.12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 GB/T20790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 JB/T5117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 JB/T6287谷物联合收割机可靠性评定试验方法 NY/T498水稻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 NY/T995谷物(小麦)联合收获机械作业质量 NY/T998-2006谷物联合收割机修理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6979.1、NY/T498、NY/T99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维修者Mender 按合同要求或事先约定,为农业机械送修方提供农业机械产品整机、总成和部件维修业务的单位或 个人。 3.2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repairingqualityforagriculturalmachinery 农业机械维修后满足其维修技术要求的程度。 4维修技术要求 4.1发动机、传动系、转向系、制动系、机架及行走系、割台部分、脱粒部分、液压系统、电器设备 的维修技术要求应符合NY/T998-2006的规定。 1 DB32/T1747—2011 4.2粮箱 4.2.1均布输送器螺旋叶片在轴上的位置应保证粮食箱内均匀分布;粮箱下部的水平输送器的盖板(或 阀门)开度调节灵便。 4.2.2卸粮推进器变更位置灵便,操作手柄必须有锁紧装置;在非卸粮位置时动力应有效分离;传动 时螺旋与外壳无碰擦声。 4.3输送装置 4.3.1倾斜输送链,左、中、右三条链条应长度相等,主、被动轴上的三个链轮轮齿应在一个平面上, 其高度应根据各机型要求,调整适当。 4.3.2螺旋输送器叶片不变形,无裂纹和毛刺,与轴的焊接牢靠。螺距相等,输送器轴弯曲量不大于 1mm,叶片与外壳间隙6~10mm。 4.4安全离合器 4.4.1所有安全离合器零件、部件(牙嵌式的齿片、波纹片、摩擦式的摩擦片、滑珠式的滚珠及槽) 磨损不超限,弹簧预紧力(或预紧高度)或所承受的最大滑转扭距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4.4.2割台和脱粒部分的作业离合器自由行程符合设计要求,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 4.5整机 4.5.1整机维修后的维修技术要求应符合NY/T998-2006中3.10的规定。 4.5.2整机维修后,全喂入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在切割线以上无杂草、作物直立,小麦草谷比为0.6~ 1.2、籽粒含水率为12%~20%;水稻草谷比为1.0~2.4、籽粒含水率为15%~28%的条件下,半喂入式 谷物联合收割机在切割线以上无杂草、自然高度在650mm~1200mm之间、穗幅差不大于250mm、小麦籽 粒含水率为14%~22%、水稻籽粒含水率为15%~28%的条件下,作业性能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性能要求 指 标 项 目 稻 季 麦 季 全喂入 ≤3.0 ≤1.6 ≤2.2 半喂入 ≤2.5 ≤0.6 ≤1.1 全喂入 ≤1.2 ≤1.1 ≤2.2 半喂入 ≤3.0 ≤0.6 ≤2.2 损失率,% 破碎率,% 含杂率,% 4.5.3整机维修后,安全性要求应符合GB10395.1、GB10395.7、GB16151.12、GB/T20790和JB/T 5117标准的规定。 4.5.4整机维修后,可靠性试验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小于50h。 5检验方法 5.1部件(或总成)维修技术要求 按常规方法进行。 5.2整机作业性能要求 按GB/T8097的规定进行。 2 DB32/T1747—2011 5.3安全性 按GB10395.1、GB10395.7、GB16151.12、GB/T20790和JB/T5117的规定进行。 5.4可靠性 按JB/T6287的规定进行 6验收与交付 6.1部件(或总成)维修 收割机部件(或总成)修理竣工后,应按第4章的要求对修理的部件(或总成)的维修质量进行检 验,维修质量合格的为符合验收要求,否则为不符合验收要求。 6.2整机维修 6.2.1收割机整机修理竣工后,应对整机维修技术要求、作业性能要求、安全性要求和可靠性要求分 别进行验收。 6.2.2整机修理竣工后,应按本标准4.5.1的规定,对整机维修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各项均合格的为 符合验收要求,否则为不符合验收要求。 6.2.3整机修理竣工后,应按本标准4.5.2的规定对作业性能要求进行检验,不多于1项不合格的, 作业性能维修质量合格,符合验收要求,否则为不符合验收要求。 6.2.4整机修理竣工后,应按本标准4.5.3的规定对安全性进行检查,全部合格的为符合验收要求, 否则为不符合验收要求。 6.2.5整机修理竣工后,按合同要求或送修方、维修者双方事先约定,可按本标准4.5.4的规定对可 靠性进行检验,合格的为符合验收要求,否则为不符合验收要求。如合同或事先没有约定的,可不进行 可靠性检验。 6.3交付 维修竣工合格的谷物联合收割机或部件(或总成)在办理交接手续时,维修者应向送修方交付维修 合格证和维修纪录单,维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 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送修方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 7保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