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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_26-2013制材生产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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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21(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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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79.020 B 69 DB22 备案号:37431-2013 吉 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6—2013 DB 22/T 26-1991 制材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The safety teachnical procedures of lumber production 2013-04-01发布 2013-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6—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 26—1991《制材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DB22/ 26—199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新的参照标准4个; ——增加了制材生产新工艺要求5个; ——删除了掉了制材陈旧生产技术4个; ——删除了总则; ——修改了标题5原木供应,改名为原木愣场; 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吉林省森林工业集团、三岔子林业局、红石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超、沈佳龙、张海霞、孟黎鹏、万劲松、王瑞明、周纯洁、孙福、陈国民、 张建栋、张崇传。 本标准代替DB22/ 26—1991。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 26—1991。 I DB22/T 26—2013 制材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材生产的基本规定、原木楞场、制材、板院、修锯安全技术规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材修企业生产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494普通磨具安全规则 GB 4674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 15606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DB 22/ 22伐区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DB 22/ 25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3 基本规定 3.1 作业环境 3.1.1 机台、工作台等设备应符合工艺技术操作要求。车间内人行通道应保持平坦、整洁,宽度不得小 于1 m。 3.1.2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堆放要整齐、稳固,不得影响操作或通行。废料应及时清除。 3.1.3 电器设备应有接地(零)保护装置,线路绝缘应良好,如有导线裸露或浸水(油)、绝缘老化、接触 不良等,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电闸开关防护箱应安装牢固。 3.1.4 停电或作业中断、停止时应切断电源。电器设备及周围起火时,要立即切断电源,用绝缘灭火剂 或砂子扑灭,禁止用水浇泼。 3.1.5 各种设备裸露的转动部位应设有完整、有效的防护裝置。停机修理时,应在设备开关处挂上警告 标志或设专人监护。各种机械检修后,应同时将安全防护装置安装好。 3.1.6 各种设备上安装的电、气、油、风等自动调整、控制系统或指示灯应定期检验,保持灵敏、准确、 可靠。 3.2 人员、场地安全 3.2.1 参加机台作业的新工人或实习人员,应在机台负责人指导下操作,禁止擅自开动机器。 3.2.2 作业者应按规定穿带用劳动防护用品,女工应把长发卷入工作帽内;禁止穿高跟鞋、拖鞋、无包 尖凉鞋或裙子上岗;带锯、圆锯工作业时应戴用护腹用品;机械或机械附近作业人员应将袖口、衣襟扎紧。 3.2.3 作业人员班前和班中禁止饮酒。禁止擅自串岗或开动、使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和器具。 3.2.4 禁止跨越正在运转的机械或输送带。禁止在运转的输送带上站立或骑坐木材。 1 DB22/T 26—2013 3.2.5 厂区内禁止吸烟弄火,无关人员禁入。使用电、气焊时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设 专人监护。 3.3 安全操作及管理 3.3.1 厂区内应有畅通的防火道路、足够有效的灭火水源和器具。 3.3.2 木材进锯前,应认真检查,清除木材上的金属或砂石等杂物。 3.3.3 操纵圆锯机时须站在锯片侧面作业,禁止身体正对锯口。 3.3.4 锯机运转中如有木片、树皮等杂物夹塞锯片或遗留在机台上时,应停机处理,禁止直接用手清除。 3.3.5 检查锯卡子松紧时应用木棒轻轻顶起,禁止用金属物抵顶。 3.3.6 涂抹皮带油时,应注意使衣服离开皮带,禁止在轮缘上涂抹,更换皮带或挂脱轮皮带应停机操作。 3.3.7 停锯时不得用锯片旋转的惯性力锯割(截)木材,禁止人为强制锯条(片)停止旋转。 3.3.8 换锯条(片)时应停机断电,待锯完全停止转动后再操作,锯机未停稳不得打开防护板和锯门。新 换的锯条(片)安装前应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再安装,开锯作业1 h后应停锯再次检查。 3.3.9 锯条(片)有下列情形禁止使用: a)任一部位达不到规定质量标准的要求; b)锯齿连续缺少3个以上; c)行锯中声音异常; d)带锯齿缘裂口超过锯宽1/6、背缘裂口超过锯宽1/7; e)带锯条接头焊接超过3处或焊接处裂口; f)带锯条焊缝中心两侧各10 mm内产生裂口; g)制材中产生串条、跑条、摆动或锯割(截)不畅。 3.3.10 清掏锯机箱内或防护栏内锯末时应停机,待锯条(片)完全停止转动时再操作,应使用木质工具, 禁止使用金属类工具清掏锯屑。 4 原木楞场 4.1 原木卸车、归楞、拆楞作业,应执行DB22/ 22的规定,向链式输送机上投放原木时要放直、摆正, 如有压头、斜行应及时调整,遇有顶槽、打横、脱槽或运行不稳固情形应停机处理。 4.2 平车运送原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平车应有灵敏可靠的制动装置或措施; b)装、卸原木前应将平车掩牢; c)装车应平稳牢固,不偏重,原木高度不影响瞭望; d)推运人员应在平车的后端推车,禁止在前端牵拉或侧面推车,不得乘坐平车或使平车自行溜放。 4.3 往车间储料台上卸原木时,原木与跑车应保持1 m以上的距离,并将最前面的原木掩住。卸在储料 台上的原木堆放不得超过两层。 5制材 5.1 带锯制材 5.1.1 开锯前应对机器各部机件进行检查和校正,确认状态良好方可开锯。机器运行平稳时方可进锯。 5.1.2 锯机有下列情形禁止作业: a)上、下锯轮不在同一垂直面内或轮缘横向扭曲; 2 DB22/T 26—2013 b)锯轮轮轴与进料方向不平行或锯机台面不水平; c)锯卡升降不灵活,与锯条不在同一垂直面内,滑道不垂直或间隙过大; d)自动张紧装置动作不灵敏; e)锯比子与台面不垂直,活动导尺滑动不灵活时; f)锯机运转不稳定或反转时; g)操纵杆系统损坏或不灵活时; 5.1.3 跑车有下列情形禁止作业: a)轨道不平、不直或磨损严重,跑车运行中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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