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79.020 B 60 DB22 备案号:37433-2013 吉 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30—2013 代替DB22/T 30-1991 林产化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The safety technical procedures of forest chemical industry practice 2013-04-01发布 2013-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30—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 30-1991《林产化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DB22/ 30-199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酚醛石棉摩擦片的内容; ——删除了木材干馏的内容; ——删除了浸提松香的内容; ——删除了造纸的内容; ——删除了烧制木炭的内容; ——调整了甲醛生产中最新的安全技术工艺; ——基本规定中添加了防火、防爆、防静电、安全标志、机构、人员和培训、储罐区和职业危害控 制的内容; ——增加了制胶中5.1、5.2和5.3的内容。 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吉林森工通化胶黏剂分公司、吉林省森林工业集团、三 岔子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超、孙成忠、孟黎鹏、沈佳龙、张海霞、王瑞明、万劲松、周纯洁、陈国民、 张建栋、林光胜、李雪梅、黄硕。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 30-1991。 I DB22/T 30—2013 林产化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产化工中甲醛、制胶和炭棒生产作业的基本安全技术规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林产化工企业的生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6067.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25295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HG/T 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ZBFGH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基本规定 3.1 厂区环境 3.1.1 作业场地应平坦、整洁、道路畅通,要有完备的照明设备和消防设施,道路与铁道交叉道口应 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信号装置。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水池、水渠、水井、下水井等都要设置栏杆或盖 板。 3.1.2 各生产厂房、原料库、成品库、贮存罐及各种电气设备、设施,应符合GB 50016和GB/T 25295 的规定,并备有完备的灭火器具。 3.1.3 各生产车间应有相应的排尘排毒、降低噪声和通风设施,车间内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 1的规定。 3.2 厂房(仓库)防火防爆 3.2.1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宜独立设置。 3.2.2 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1 DB22/T 30—2013 3.2.3 企业应设置火灾报警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2.4 厂区内禁止吸烟动火。确需生产用火,需经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防火六不准”(没 有动火证不准动火;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不准动火;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准动火;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不 准动火;不按时做动火分析不准动火;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不准动火)。 3.3 储罐区 3.3.1 可燃液体储罐不得与化学药剂等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料应单独布置在一个罐区内。 3.3.2 容器(如桶、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置防晒棚或水喷淋(雾)等防晒设施。液体贮罐阀门冬 季应有防冻措施。 3.4 防雷、防静电 3.4.1 厂区的各类建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设置防雷设施。防雷措施及防雷装置应符合GB 50057 的要求。 3.4.2 生产区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工业防静电接地措施,并应符合GB 12158和HG/T 20675 的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输送、装卸、运输易燃溶剂及胶黏剂、产生可燃性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 装置、装卸场所以及产生静电积聚的生产设施都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 3.4.3 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接地裸露金属体如栏杆、金属支架 等)。 3.4.4 禁止穿着带铁钉(掌)的鞋进入甲醛生产工序,无阻火器车辆严禁驶入甲醇库区。甲醇、甲醛 生产和贮存过程中禁止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禁止使用手机及带静电设备。 3.5 安全标志 3.5.1 厂房(仓库)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生产区入口及其他产生火花的场所应 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GBZ 158的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标志。 3.5.2 生产设备和容器也应有明显的标识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6 机构、人员和培训 3.6.1 进入作业区应按规定着用劳动防护用品,特殊工序戴好安全帽,禁止穿裙子、高跟鞋、拖鞋, 女工应将长发卷入工作帽内,冬季室外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鞋。 3.6.2 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应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6.3 职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调入或招收的新职工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 方准上岗工作。 3.6.4 企业应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健 康状况应符合工作性质要求。有职业禁忌者,不得从事生产作业。 3.6.5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向作业人员告知其危险和预防、控制及防护方法,并进行安全技术的 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的培训)。 3.7 职业危害控制 3.7.1 防尘防毒 2 DB22/T 30—2013 a)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 采取通风措施,使生产场所有害物质及粉尘的浓度符合GBZ 2.1和GBZ 2.2的规定; b)有毒性危害的生产环境,应设置淋洗器等卫生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