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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30 Y 09 DB11 备案号:48656-2016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834—2015 代替DB11/ 834—2011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retail outlets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2015-12-30发布 2016-01-05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834—2015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零售网点设置安全技术要求........................................................... 1 5零售网点设置安全管理要求........................................................... 4 I DB11/ 834—2015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1.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834—201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要求》。与DB11/834—2011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 ——修改了零售网点定义(见3.1); ——在“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表”第一栏中,删除了“重要军事设施围墙,残障人员康复院所、 养老院、医院建筑物,区级文物古迹,”(见表1); ——在“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表”中增加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一栏(见 表1),距离为100米; ——删除了“10kV(含10kV以下)”不应跨越零售网点上空的线路中,增加了“通信线路”(见4.1.5); ——增加了“零售网点的存放量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存放量,且不宜超过300kg”(见4.2.1); ——将“零售网点面积 S≥50且周边防火间距大于12m”中,存放箱数从500箱减少到400箱(见表2); ——增加了隔断要求,修改为“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的硬质隔断,隔断上方应设置到顶, 不留空隙”(见4.2.2); ——删除了“多层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全部封存且不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一层可作为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使用。”(见4.3.1); ——将承重轻质混凝土砌块墙对应的结构厚度或截面最小尺寸修改为250mm(见表3); ——增加了“可通过直接地面铆固,或对大棚周边斜拉,或单面对角斜拉等方式固定”(见4.3.3.3); ——增加了电气安全大部分要求(见4.4.1、4.4.2、4.4.3、4.4.4、4.4.5、4.4.6、4.4.7、4.4.10、 4.4.11、4.4.12); ——删除了“指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见4.5.3); ——增加了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区域、摄像机要求(见4.7.2); ——增加了出入库登记要求(见5.3.1); ——增加了“职守人员应及时报告各类安全问题。”(见5.3.2)。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代兰、董文学、李素灵、张珊珊、白春光、曾丹等。 II DB11/ 834—2015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 384(所有部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零售网点retail outlets 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场所。零售网点分为固定零售点和临建零售点;固定零售点指采用永久性 建筑物做为销售场所的零售点;临建零售点指专为烟花爆竹销售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做为销售场所的零售 点。 4零售网点设置安全技术要求 4.1选址要求 4.1.1零售网点距周边目标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 1的要求。 1 DB11/ 834—2015 表1零售网点最小允许距离表 最小允许距离 周边目标 m 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锅炉房,公交电气车总站围墙,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区域 20 30 220kV以下、35kV以上(含35kV)架空输电线路 220kV以下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架空输电线路 重要的大型图书馆,市级及以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馆等建筑物 长途客运总站围墙,影剧院,商业步行街 35 40 50 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重要的通信和指挥调度建筑物,省部级及以上的大型金融机构 办公楼,省部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物 城市干道交叉路口 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 60 70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 重点建筑物 100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50 注1:医院指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所列的三个等级的医院,无住院床位或住院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下的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不在此列。 注2:重要的大型图书馆指《北京市图书馆条例》中规定的区、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或私人开办的建筑面积在3000 m以上,阅览座位在300席以上的图书馆。 2 注3:重点消防单位指《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中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注4:城市干道指机动车道数量不少于6车道的城市主干道。 4.1.2临建零售点不应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盲道,不应占压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