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正 本 天鸿尚都 污染垃圾土外运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THSD-TFGC-20100301 签约日期:2010年 03 月 01 日 [天鸿尚都]污染垃圾土外运承包合同 发 包 人: 衡水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电 话: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电 话: 联系人: 经协商甲方确定[天鸿尚都]多层5#-9#楼处污染垃圾土外运由乙方承包施工。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签署本合同。 工程内容 在[天鸿尚都]小区内按甲方提供的范围进行挖运,具体以甲方的要求为准,垃圾土全部运出[天鸿尚都]小区现场,弃垃圾地点由乙方自行确定,地点必须符合市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1、费用包干。总价为:人民币105000元(¥拾万五仟元)。 总价是乙方按照工程内容、合同条款等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场内外车辆行走和垃圾运输(含运输距离)、环卫、施工技术、管理、利润及税金、工期等因素后确定的报价。总价为固定价格,结算时不予调整。 因甲方要求另行增加的工程项目,当本合同中有相应单价时按已有单价;没有相应单价时,另行协商。 2、承包方式: 本工程实行包人工、包材料、包总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固定价格合同。签订合同后,乙方须按工程内容等的要求进行施工,漏项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三条 工期 1、由甲方现场代表确定。 2、必须保证地质勘查工作面的需要,否则,按拖延工期处理。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 乙方按本条所要求工期和阶段目标完成者,不奖不罚,每拖一天,扣罚1千元。 3、因甲方原因拖延工期且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 工期方可顺延。 第四条 工程款支付 1、在办完验收交接和结算手续且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30天内结清工程款。 2、乙方在办理工程款时必须提供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发票。 第五条 双方一般责任 1、甲方责任: A、负责协调现场配合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 负责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B、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 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2、 乙方责任: A、按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及标准、合同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定的工程内容。 B、施工界区内的临时道路的维护。 C、指派代表负责与甲方互相联络、参加甲方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