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并购的法律风险管理与整合(pdf 17)
前言
对很多国内企业而言,香港的公司法的制度较为陌生。但如有机会或
兴趣在中国境外扩展业务,则应多了解香港公司的情况,因为:
(i) 了解香港公司,对了解海外其它国家的公司制度有所帮助,特
别是普通法的英美国家,及一些税务天堂如英属处女岛及百慕
达等。
(ii) 为享有三资企业的优惠,很多国内客户亦会在香港设立公司或
收购香港公司股份,然后再在国内投资,或将合作的层面建立
在香港公司的股权控制,然后由香港公司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
企业。
(iii) 另外,国内民企与香港公司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应核实香港企
业的身份及存在,否则可能受骗或由于法人身份不清晰而引致
很多麻烦。
(I) 香港的有限公司:
(一) 成立方式及要求
(i) 壹名股东、壹名董事、一名公司秘书(必须为香港人
或香港公司),及位于香港的注册地址。
(ii) 只需壹位股东认购每股面值HK$1.00的股份,便可成
立一家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可以是任何国藉的人仕
或公司。
(iii) 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以下文件:
� 印妥的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并由发起人签
妥。
� 由公司董事、秘书或律师发出的誓章表明已
依公司条例规定,办妥手续
(iv) 公司注册处发出《注册证书》后,公司便正式成立。
成立后需要办理商业登记才可在香港进行经营活动。
(v) 可向专业服务公司购买空壳公司,较为快捷。
(vi) 优点� 具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的债务毋须股东
承担(除非股东提供私人担保)。
� 可用公司名义持有房地产。
� 可不受个别股东的状况(例如破产、死
亡等) 影响公司的运作及存续。
(vi) 缺点� 成立的费用较高,包括资本税、商业登
记费、公司注册处登记费、公司登记册
等约港币六千多元。
� 每年需要提交周年报表予公司注册处及
进行核数,手续较为繁复,费用亦较
高。
� 清算程序较为复杂及费用高昂。
(二) 有限公司的特色
(i) 公司名称必须注明为“有限公司”,其它名称例如“银
行”、“皇家”、”政府”等必须特别批准才可使用。
(ii) 公司的负责人是董事,其它“经理”、“股东” 都没有法
定决策权。
(iii) 公司的财产不属于股东或董事所拥有。公司的财产属
于公司。董事会有权支配公司财产,但必须是为公司
经营用途。董事调动公司财产作私人用途,可被视作
盗窃公司财物。即使是公司的大股东身份,亦没有支
配公司财产的权力。
(iv) 公司一切对外交易,均以公司名义作出。大股东没有
法定权力代表公司。公司的法律行为由公司负责;故
若要追讨公司违约或侵权等责任时,只可将公司列为
被告人,不能随便将公司董事或大股东列为被告人,
除非一些特殊情况。
(v) 公司以其资产抵偿法律责任。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公
司债务,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均毋须负责,除非股东认
购股份后仍未支付股本,则其责任仍以其认购股份的
股本为限。
(i) 公司大纲主要列明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所在地、目
的、责任(通常说明是有限责任) 及注册资本。
(ii) 公司章程订明公司的内部运作及股东之间的关系,例
如股份转让手续及登记、董事委任及董事会的召开、
公司印章的使用、公司的支票签署限制等。
(iii) 公司大纲及章程是公司最重要旳文件。
(三) 公司大纲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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