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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送审稿初稿)(doc 17)
2001年4月
目 录
1 总 则
2 系 统
2.1 一般规定
2.2 布 线
2.3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区域显示器的安装
2.4 火灾控测器的安装
2.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2.6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2.7 模块的安装
2.8 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的安装
2.9 消防专用电话的安装
2.10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3 系统的调试
3.1 一般规定
3.2 调试前的准备
3.3 调 试
4 系统的验收
4.1 一般规定
4.2 系统竣工验收
5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附录A 调试报告
附录B 系统竣工表
附录C 系统运行日登记表
附录D 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附录E 季(年)检登记表
1 总 则
1.0.1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系统的施工
2.1 一般规定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当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并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施工(包括隐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相关记录。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2.2 布 线
2.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2.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配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配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2.2.4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2.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2.2.6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2.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2.2.8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2.2.9 金属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2.1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2.2.11 线槽敷设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吊点或支点,一般应在下列部位设置: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直线段不大于3m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2.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2.2.1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2.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2.2.15 同一工程中,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的导线加以区分,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为红色,负极为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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