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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宏添利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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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宏宏添利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部分投保人与本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犹豫期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 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条款; 三、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十五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 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 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2.1.1 2.1.2 2.2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生存年金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 保险金及其利息1,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日至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期间发生保单账户价值领取或 生存年金给付的,本公司将在扣除已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或已给付的生存 年金后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若本合同生效满五年且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0元,本合同的生 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年金 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交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起及以后的每个保 险合同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 的10%给付生存年金,但每个保单年度3内给付的生存年金不得超过原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利息:是指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该利息将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身故保险 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2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月29日,则非闰年的时候其保 险合同周年日为2月28日。 3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24时或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起至下一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止 2.3 2.4 2.5 2.6 其他免责条款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的限制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4;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2.2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 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 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 同自成立当日的24时生效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 准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 险人身故时止 第三部分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来自于: 一、投保人投保时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 二、投保人追加的保险费; 三、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投保时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在保单账户建立后随时申请并经本公司同 意后追加保险费,每次追加的保险费应符合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规定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转入的保险费来自于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保险 合同所给付的保险金或红利 第四部分保单账户 4.1 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 价值 本公司为本合同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以记录其账户价值。保单账户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建立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保险费的分配和保单账 户利息的结算而增加,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和生存年金的给付而减少 本合同终止,保单账户同时终止。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对应保单年度退保费用的余额 4.2 4.3 4.4 4.5 保险费的分配及相关 费用 保单账户利息的结算 最低保证利率 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 保单账户建立后,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账户状态报告 投保人缴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保单账户前,本公司将按照所缴保险费的 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投保人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和投保人每一次追加的保险费将在扣除3%的 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转入的保险费将在扣除0.5%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 账户 本公司不收取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保单账户的利息在结算日24时、本合同终止以及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时结 算,并计入保单账户 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24时结算的,本公司将使用当时的结算 利率(年利率)按日复利方式计算本合同保单账户在当月累积的利息。该 适用的利率将于下月公布 不在结算日24时结算的,公司将使用上一次的结算利率(年利率)按日复 利方式计算本合同保单账户在当月累积的利息 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年利率)为2%。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 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保单账户建立后,投保人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每次部 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应当符合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 额和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规定 本公司将从部分或全部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领取费用后的余额给付 投保人。领取费用按下表所列比例计算: 保单年度 领取费用占该次领取的 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1个保单年度 5%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2个保单年度 4%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单年度 3%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4个保单年度 2%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年度 1%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6个保单年度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0% 第五部分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 5.1 保险合同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 办理保险合同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未偿还的 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5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 5 贷款利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该利息将按贷款期间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 理 币1000元 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 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达到保险合同当时的账户价值时,本公司将以全部账户 价值用来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保单账户价值归零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 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满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如下 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占本合同当时 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1个保单年度 5%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2个保单年度 4%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单年度 3%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4个保单年度 2%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单年度 1%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6个保单年度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0%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第六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6.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的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生存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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