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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2.1适用的产品:
2.1.1本公司自行设计、生产、销售之产品、部件及零件;
2.1.2本公司委托协力厂商制造之产品、部件及零件;
2.1.3第三者委托本公司设计、生产之产品、部件及零件(OEM产品)。
(由第三者指定的部件、材料除外)
2.2适用的部件、零件及材料:本公司产品及委托协力厂商生产产品所包含的物质部件、零件及材料。
2.2.1部件(半成品):包括五金塑胶部件及其它部件等;
2.2.2零件:包括五金零件、塑胶零件及其他零件等;
2.2.3材料: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如包装纸箱、塑料袋、标签、印刷油墨等)、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附属材料(如润滑油、冷却液、清洗剂、脱模剂等);
参考文件:
3.1SONYSS-00259第7版《部件和材料中的环境管理物质管理规定》
3.22002/95/EC指令《RoHSDirective》
3.32002/96/EC指令《WEEEDirective》
术语的定义:
4.1环境管理物质:会对地球环境及人体产生显著影响的物质。
4.2管理级别:所有的环境管理物质可区分为以下三种管理级别进行管理。
4.2.1Ⅰ级管理物质:对于该物质及其用途必须立即禁止使用。
4.2.2Ⅱ级管理物质:对于该物质及其用途规定一定时间后禁止使用,超过港源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后,不能在产品、部件及零件中使用,到达期限后立即指定为Ⅰ级管理物质。
4.2.3Ⅲ级管理物质:目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期以及削减目标,但指定了计划削减在产品、部件及材料中含量的物质及用途。必须确保掌握该物质的使用状况,积极采用新材料、代替技术尽可能地减少使用。
4.3含有:指无论是否有意,所有在产品的零件、设备或使用的材料添加、填充、混入或粘附的物质(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无意混入或附于产品中的物质)。
4.4杂质:包含在天然材料中,作为工程材料使用,在精制过程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或者合成反应过程中产生,而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此外,为了与主原料加以区别,因改变材料特性而使用称为“杂质”的物质时,也按“含有”处理。但是,在制造半导体设备等使用的掺杂剂,虽然是有意添加的但实质上在半导体设备中有微量残存这种情况不作为“含有”处理。
此外,在本标准中指定允许浓度的情况下,其零部件、设备中该环境管理物质不论为杂质混入或者粘附时,其浓度皆不应超过该允许浓度。
4.5ppm限值:列为禁用或限用的环境管理物质,禁止使用在提供给港源之材料零件上,其ppm值为允许之杂质含量及量测仪器误差而非故意添加之限值;但除外项目不在此限。
1ppm=1mg/kg=0.0001wt%
绿色产品环境管理物质的管理标准:
5.1港源公司Ⅰ、Ⅱ级管理物质(禁用或限用管理物质)
物质名称
限用标准
管理级别
金属及其化合物
重金属
镉及其化合物(Cd)
<5ppm
Ⅰ
铅及其化合物(Pb)
<50ppm
Ⅰ
汞及其化合物(Hg)
禁用
Ⅰ
六价铬化合物(Cr6+)
禁用
Ⅰ
其它化合物
有机锡化合物
(三丁基锡化合物、三苯基锡化合物)(Organictincompounds)
禁用
Ⅰ
非金属类化合物(含卤素有机化合物)
有机氯化合物
多氯联苯(PCB)
禁用
Ⅰ
多氯化苯(PCN)
禁用
Ⅰ
短链氯化石蜡(ShortChainChlorinatedParaffins)
禁用
Ⅰ
有机溴化合物
多溴联苯(PBB)
禁用
Ⅰ
多溴二苯醚(PBDE)
禁用
Ⅰ
四溴双酚-A-双-(2,3-二溴丙醛)(TBBP-A-bls)
禁用
Ⅰ
非金属类化合物(其它)
石棉(Asbestos)
禁用
Ⅰ
偶氮化合物(AZOcompounds)
禁用
Ⅰ
甲醛(Formaldehyde)
禁用
Ⅰ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PFOS)
<50ppm
Ⅰ
聚氯乙烯(PVC)及其混合物
禁用
Ⅰ
灭蚁灵(Mirex)
禁用
Ⅰ
臭氧层破坏物质(OzoneDepletingSubstances)
禁用
Ⅰ
放射性物质(RadioactiveSubstances)
禁用
Ⅰ
卤素(Halogen)
Br<450ppm
Ⅰ
Cl<450ppm
Br+Cl<9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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