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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子公司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嘉实资本鑫塔水尚二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产委托人分为W、X、Y、Z四类。W类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财产本金金额为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X类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财产本金金额为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Y类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财产本金金额为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Z类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财产本金金额为5000万元(含)以上;
3、资产管理人:指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为资产管理人;
6、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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