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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硕士毕业范文_中国木质林产品碳流量核算及影响研究(61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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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9(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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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摘 要森林与木质林产品是陆地生态系统碳循环的一部分。木材的采伐能将森林固碳转移到产品,木质林产品碳释放的滞后效应使其具有较强的碳储存功能。木质林产品的碳储量议题已被列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的重要林业议题之一。参与国际贸易的木质林产品的碳储量归属和碳排放分配是议题谈判的焦点问题。FAO 林业数据库的统计显示:中国已成为木质林产品生产和国际贸易大国。核算和研究中国木质林产品的碳储量及贸易隐含的碳流动,对评价温室气体减排潜力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对 IPCC 指南中的 HWP 碳量核算方法和途径(IPCC 缺省法、储量变化法、生产法和大气流动法)进行了对比分析,构建了核算方法运用的理论框架,继而估算了 1961-2011 年我国木质林产品的碳库储碳量及其年度变化。2011 年我国消费木质林产品的碳库储碳量 676.69MtC,1961-2011 年均增长 10.78 MtC。应用 IPCC 缺省法,木质林产品碳储量为零。应用储量变化法、生产法和大气流动法,1961-2011 年我国木质林产品年度储碳量平均值分别为 10.63MtC、7.61MtC和 2.62MtC;对比 1980-2010 年中国能源消耗的 CO排放量,木质林产品平均减排贡献率分别为 1.61%、1.22%和 0.47%,低于全球平均水平 2%。我国木质林产品具有一定的碳汇功能与减排潜力,其中储量变化法核算的碳汇贡献最大,大气流动法最小,生产法的核算结果居中间水平,但蒙特卡洛模拟不确定性分析显示,生产法的不确定性最高。木质林产品的贸易及方法的选择对碳量估算结果产生影响。1961-2011 年我国所有木质林产品的进口碳储量呈不断上升趋势。2011 年,最主要的两类进口产品木质纸浆和工业圆木的进口碳转移量达到 19.45 MtC 和 10.58 MtC,这两类木材加工原材的大量净进口,增加了储量变化法核算的碳汇贡献结果。2011 年中国净进口木质林产品产生的碳排放达 14.74 Mt C。纸浆属于半衰期为两年的短周期产品,年度碳释放量很大,进口纸浆消费的大量碳释放增加了应用大气流动法的国内碳排放计量。基于碳量进出口国共同承担原则,本文提出木质林产品储量拓展模型, 2011 年的储碳核算结果为 7.6 Mt C,比储量变化法低 25 Mt C,比大气流动法高 8.8 Mt C,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储量变化法和大气流动法对碳量的极端分配。本文从木材国际市场价格及供需变化视角,分析了不同方法对林产品贸易、森林资源可持续等的潜在影响。从森林采伐和木质林产品碳流动变化的视角,分析了碳量核算对木质林产品碳管理策略产生的潜在影响。研究表明:综合考虑方法的可行性、与国家政策目标的兼容性以及核算木质林产品的碳汇贡献率,选择储量变化法更有利于我国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会促进我国森林的可持续管理。我国提高木质林产品碳储存和碳替代功能,增强木质林产品碳量管理效能,能够促进木质林产品在减缓气候变化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关键词:木质林产品 碳储存 碳排放 贸易碳流动 碳管理策略第一章 导言1.1 研究背景近十几年以来,气候变化问题被国际社会列为全球十大环境问题之首,并且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为减缓气候变暖,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于 1992 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并于 1994 年 3 月 21 日生效。1997 年 12 月 11 日由 UNFCCC 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第一承诺期(2008-2012 年)温室气体减限排指标,允许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2005 年 2 月 16 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2011 年 11 月在南非召开的德班气候大会,与会国最终决定将《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再延长至 2017年,最终的 4份决议分别涉及《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绿色气候基金、长期合作行动计划和 2020 年后减排的安排。而前两个方面,体现的正是发展中国家的根本诉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款第 1条(a)规定:缔约方应该利用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较的方法编制、定期更新和公布人类活动源排放(俗称“碳源”)和温室气体所有汇清除(俗称“碳汇”)的国家清单(UnitedNations,1992)1。《京都议定书》3.3和 3.4条款规定:对 1990 年以来直接人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仅限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排放和汇清除的净变化,在承诺期内应以可核查的方式进行计量。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碳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United Nations,1997)2。UNFCC 要求缔约方编制并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其中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and Use, Land-use Change and Forestry,LULUCF)是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需要,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编制了《1996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修订本)》、《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优良做法指南》和《2006年 IPCC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简称《2006 IPCC指南》),在这些指南中,均涉及到采伐后木质林产品(Harvested Wood Products,HWP,简称木质林产品)碳流动问题。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有机碳的碳库,在维持全球碳平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木质林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以森林资源作为初始原材料,是森林资源利用的自然延伸。通过森林采伐和产品生产将森林所固定的碳转移到木质林产品中,木质林产品成为一个临时碳库(Dewar,1990)3。木质林产品中储存的碳不会立即释放,其碳释放的速度取决于木质林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的用途。例如,纸制品通常在五年内腐烂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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