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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所有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因过往错误而聘用的童工雇员。
责任
人力资源部协助曾经担任童工的雇员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公司代表、总裁及副总经理负责确保本公司达到此条文的规定。
定义
童工:任何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所从事的劳动。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以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程序
本公司绝对禁止聘用十六周岁以下的雇员, 并于每次的内部审查中, 检查是否有聘用任何不满十六周岁的雇员。
如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十六周岁的雇员时, 应实时通知公司代表及人力资源部采取支持行动。
公司代表、人力资源部执行相应工作, 把被认定为童工的雇员立即撤离其工作岗位, 并安排实施义务教育(按国家规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使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公司不能因已聘用的儿童而忽略对儿童雇员所肩负的一切责任, 所有因未满十六周岁而被本公司辞退的童工, 本公司会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发给童工,直至满十六周岁为止。
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前必须依据其提供的身份证核实年龄,以确保所有入职员工满十六周岁。
参考文件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法
记录
人事招聘记录
身份证
深圳泓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非强迫和强制性工作程序
目的保障被本公司雇用的雇员, 能够在一个和平和自愿的情况下工作。
范围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责任:
员工代表
代表劳动者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收集及整理劳动工人的意见。
公司代表、总裁及副总经理于每次内部审查中检查强迫性工作是否存在。
定义强迫和强制劳动: 个人在任何非志愿性、受惩处或报复的威胁下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
程序
强迫和强制性劳动绝对禁止在本公司范围内发生。
本公司支持非强迫性工作制度, 并且建立员工意见收集箱或通过员工代表的协助等申诉渠道, 给雇员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及感受。
申诉方法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员工代表提出或将书面申诉投入意见收集箱提出, 意见收集箱每星期收集一次。
本公司不允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受雇用的雇员劳动强迫性劳动包括:
在受雇期间存放“押金”;
扣押工资、福利或其它财产及身份证等证件于本公司;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等;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
如发现有强迫和强制性劳动情况时, 员工代表应向劳动者进行调查及收集意见后一星期内, 安排日期及时间与管理层讨论, 寻求解决方法。
经员工代表调查后, 发觉有强迫性劳动情况出现时, 公司拒不改正时,员工代表及被强迫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关举报。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试工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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