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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的范围。在公司属单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捶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五)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油罐区;
(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 “用火作业票”实行统一格式。
第五条用火分级。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用火
装置在运行中
1、公司装置内的加热炉、压力容器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公司房、流量计、阀组、仪表、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3、储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二)二级用火
装置在停行中
1、公司装置内的加热炉、压力容器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公司房、流量计、阀组、仪表、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3、储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三)三级用火
1、除一、二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2、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第六条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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