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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商务规定对象:与东风日产签署《东风日产专营店经销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经
销服务协议)的独立法人实体,即东风日产专营店(以下简称专营店)。
1.3 新建店定义:自下发营业通知起开始,至下两个季度内的专营店属于新建店(例:
营业通知在一季度下发的,在当年一、二、三季度属于新建店,从当年四季度
开始不再具备新建店资格)。
1.4 若涉及本规定中未明确说明奖惩方式的管理条款,东风日产有权对专营店采用
以下一般性奖惩方式:
类别程度奖惩金额审批权限
表扬一般+5000 元副部长及以上
嘉奖优秀+10000 元部长及以上
通报批评一般-5000 元副部长及以上
警告严重-10000 元部长及以上
开放市场很严重副总部长及以上
停止发车很严重副总部长及以上
停业整顿非常严重副总经理及以上
1.4.1 上述一般性奖惩不计入其他考核评价,但东风日产有权在进行考核评价时
将上述一般性奖惩列入参考。
1.5 商务规定说明
1.5.1 根据经销服务协议,东风日产有权制定本《商务规定》,专营店有义务遵
守本《商务规定》。
1.5.2 商务规定是东风日产为了加强对专营店及相应经销服务体系的管理而制
定的通用规定、支持方法等,可随着市场状况、营销策略、销售管理等因
素的变化而调整。
1.5.3 工作联络单是东风日产向专营店发布要求、通知、临时商务规定等信息的
主要方式,与商务规定具有同等效力,专营店有义务按照工作联络单中的
要求执行。
1.5.4 本商务规定所指产品是《经销服务协议》中定义之协议产品,与《经销商
服务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5 本商务规定所指备件:即东风日产系列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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