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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全国律协的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内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规则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应当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 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一节 收 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主任审查制度。严禁私自接案行为。
第六条 律师收案应先填写《收案审查表》,交由主任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和收费。如遇特殊情况须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查手续。《收案审查表》内容包括:案件委托人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案由,审理法院,审级,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间,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应先完整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连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一并交由专职管理人员盖章。专职管理人员应认真确认《收案审查表》是否经有效审查,核对《收案审查表》填写内容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手续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填写收案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如发现内容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在没有得到明确指示之前,不得私自加盖公章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 律师承办下列业务,应及时向主任汇报案情:(一)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案件;(二)重大疑难案件和敏感性案件;(三)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节 结 案
第九条 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条 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第三节 收 费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收费办法》、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任同意,并在收取费用后7日内如数上交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严格执行主任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收费须核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并进行登记方可出具正式发票。如实际缴费与审查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十六条 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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