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万羽针织公司劳资纠纷答辩书》(doc).rar
答辩请求:
1、 请求贵委驳回被答辩人提出的六项仲裁请求:
①、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无故拖欠的工资418元;除支付418元外加发相当于418元25%的经济补偿104元;
②、 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自2010年3月至2010年4月的社会保险;
③、 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10年3月21日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④、 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申请人主张仲裁申请之日解除;
⑤、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10年4月份的工资及加班费3071元=(基本工资1300+加班费1105+加点工资666.4);
⑥、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000元,赔偿金1000元;
2、 请求贵委裁决对被答辩人申诉的不能成立的理由事实予以公开澄清,道歉及恢复答辩人公司名誉和对外形象。
3、 请求贵委裁决被答辩人应补偿答辩人因办理本劳动争议而支出的所有费用。
4、 请求贵委确认被答辩人自2010年4月26日离开公司起,在外所有事宜均与答辩人无关,并于2010年4月26日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
5、 请求贵委裁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的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费5000元。
6、 请求贵委裁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经济处罚金300元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吴冬仔于2010年3月21日进入答辩人单位工作,2010年3月23日正式上班;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凭着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签订了《劳动合同》,已有事实的劳动关系存在,并且、《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各执一份,被答辩人已熟知《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已自愿签字同意。自2010年3月23日以来被答辩人在工作期间,工作态度极差,屡次违法公司依法制定相关规定(比如: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期间偷懒),答辩人公司部门负责人多次指出不足,并要求被答辩人及时改正工作态度,但始终不见有改错表现。在2010年4月份内被答辩人就无故请假3.5天、休假2天、旷工8天,有被答辩人《出勤记录》和《出勤情况证明》为依据,鉴于被答辩人屡次违法答辩人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答辩人以不符合答辩人的用工条件,答辩人本应在被答辩人试用期到时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自从2010年4月21日起至答辩人递交《答辩书》之日止被答辩人均属于失踪状态,根本就无法联系(或通知)到被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