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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房地产-广告与企划委托合同书(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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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广告与企划委托合同书
甲方:常州宏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9-6588928
乙方:深圳市风火广告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4894988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为“御城”(下称项目)的整合推广提供全程的广告与企划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自2006年12月15日至2007年12月15日止,为12个月服务期;服务时间到期后,双方协商签续约合同。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专门成立项目小组,小组整体服务于甲方,人员名单见附件二。

乙方对于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所得知的甲方的一切业务信息和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包括在本合同谈判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甲方信息和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及乙方提供的创意、设计等相关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承担保密义务。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策划的各种现场促销活动及公关活动。

乙方对甲方的付款需支付深圳市地税局认可的深圳市本地发票。

乙方有权在乙方设计策划的所有平面、户外、影视作品(如有相关合作单位)上标注“整合推广:风火广告”LOGO字样,并排在发展商、代理商之后。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方案、设计稿、乙方提交的书面工作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或在策划思路不变的情况下要求重新提供方案 (合理要求),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

甲方及时审定,整合乙方提交的各类策略方案、文案、图片等。

甲方在确认乙方提交的各类策略方案、文案、图片等工作时,需指派专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意见、建议及签字确认。在重大工作上,甲方需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所有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为乙方宣传推广此项目提供必要的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及信息。

在乙方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为保证乙方工作正常运转,甲方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五、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费用:
整合服务费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含税),费用不因服务期限缩短或服务内容增减而改变。

除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内容外,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其他服务发生费用(乙方需与甲方沟通,经甲方确认后)另计,包括:
A.项目形象代言人或聘请广告模特费用
B.项目宣传必需的景观及人物正片拍摄费、电分费(专业拍摄)或租用图片社照片费
C.印刷品菲林及打样费、印刷品印刷费
D.导视系统及包装系统制作费用
E.影视广告文案脚本及拍摄费、电台广告脚本及录制费、三维和网页设计及制作费
F.专业市调及分析费、考察费、翻译费、插画费
G.户型CAD图(含高精确度带家私户型图)的绘制、填充及修改
3、导示系统及包装的制作、平面拍摄、影视拍摄及制作、电台广告制作、聘请模特费用需另行签订单项合同。

(二)付款方式:
2006年12月20日,甲方支付乙方整合服务费人民币45万元整
2007年3月20日,甲方支付乙方整合服务费人民币35万元整
2007年5月20日,甲方支付乙方整合服务费人民币35万元整
2007年8月20日,甲方支付乙方整合服务费人民币25万元整
2007年11月20日,甲方应支付人民币10万元整
以上付款时间可按法定假期顺延,若无法按期付款,超出该期限的,则应每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延期付款时间超过7天则暂停工作。

六、版权
1.乙方保证在服务过程中,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因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纠纷,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并有权视情况而中止合同。

2.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确定的徽标,形象设计成果的版权即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使用(除用于本公司宣传外)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七、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款项,或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服务本合同第一条之内容,或因甲方行为不当而导致乙方商誉受损,或提出不合理工作或计划时间要求经双方多次协商不果,乙方有权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并对已完成工作结清相关费用。

2.因乙方原因未能按双方经协商共同确认的工作时间完成相应工作,经甲方正式函催告(乙方确认被告知)后三日内(按初稿提交时间算)仍不能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若因甲方原因或特殊情况造成调整(如临时甲方插新的或紧急工作任务,或网络或不可抗拒等),则双方协商重新制定时间表并双方确认,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工作成果不能达到甲方满意,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修改多次仍未达要求而导致的拖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通知到达乙方即生效;
3.如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合同时,均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并交接工作。

4.如甲方在未付清所有款项之前,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所有作品和企划策略方案,泄露或转让给其它广告公司和其它楼盘项目。

八、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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