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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则1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
企业申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
申请的受理3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4
产品检验…5
审定与发证5
证书管理…6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6
申诉7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7
附则8
附件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9
附件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2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发布的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管理规定》,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原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包括以下发证单元:C波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Ku波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C波段室外单元(简称C波段高频头,含一体化)、Ku波段室外单元(简称Ku波段高频头,含一体化)、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数字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模拟卫星电视接收机、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内藏式卫星电视接收机。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上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2.2信息产业部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和宣贯;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的设置意见;审定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录;对审查与发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3审查部设在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和宣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负责汇总各企业申请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协调检验方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
地址:河北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
通信地址:河北石家庄市174号信箱质检中心
邮政编码:050002
联系电话:0311-3633330-4011
传真:0311-3635440
联 系 人:李爱国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报和监督查处工作。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
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河北石家庄市中山路589号
通信地址:河北石家庄市174号信箱质检中心
邮政编码:050002
联系电话:0311-3633330-4498
传真:03113635440
联 系 人:李胜利
负责C波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Ku波段卫星电视接收天线、C波段室外单元(简称高频头,含一体化)、Ku波段室外单元(简称高频头,含一体化)、模拟卫星电视接收机、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743信箱
邮政编码:100015
联系电话:010-64380109
传真:010-64382911
联 系 人:岳天心马效愚陈静
负责数字/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内藏式卫星电视接收机、数字卫星电视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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