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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产权理论与企业制度
第一节 产权与企业产权理论
一、 产权的概念及属性
1.产权的概念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者的这些权利是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可以从所有者那里分离出来的,例如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以租金为代价从出租人那里取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是说,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由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种权利。由于财产的概念是人们对经济资源的使用进行控制而由法律界定,并以货币来衡量的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因此,产权实际上是对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利益边界的一种界定。在这一界定中,拥有或享有财产所有权或其权能的人、组织称为产权主体,产权主体作用的对象是产权客体。产权客体是指可以被产权主体控制支配或享用的、具有文化科学和经济价值的物质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无形资产,如设备、原材料、知识产权、发明权、商标权等。
2.产权的属性
产权具有四个方面的属性,即排他性、可分离性、可分割性和不完备性。
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某一产权主体,在行使对某一特定资源的一组权利时,排斥了任何其他产权主体对同一资源行使相同的权利。
产权的可分离性是指特定财产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如企业投资者享有企业财产的收益权、而企业的经营者可行使企业财产的使用权。正是由于产权的可分离性,使得产权是可以交易(转让)的。产权交易是产权主体将产权客体的所有权或由其派生的权利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行为。产权交易有多种形式,如承包经营、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商品买卖是一组权利的交换,这种交换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产权转让。
产权的可分割性有两层含义:一层是上面所讲到的可分离性;另一层是各项权利分离后还可进一步细分,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可进一步分为一股一权。
产权的不完备性是产权中的权利是受限制的。产权是通过法律界定或由习俗和道德来表达的,这就意味着产权中的任何权利都是受限制的,即不完备性。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导致企业经营权不完的重要原因。
第二节 企业产权制度
企业产权制度是指企业的财产制度,是企业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企业产权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种形态,即业主制产权制度、合伙制产权制度和公司制产权制度。业主制产权制度是最早出现的企业产权制度形态,合伙制产权制度是由于业主制企业的扩张而形成,但与业主制产权制度无本质区别的一种企业产权制度。公司制产权制度是一种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它的突出特点是企业投资者(股东)负有限责任。
一、业主制企业产权制度
以研究产权著称的阿尔钦(A.Alchian)和德姆塞茨(H.Demsetz)研究业主制企业产生的原因时,得出了马克思类似的结论。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发表的《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一文中指出,企业活动实际上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合作过程,这种合作能利用彼皮的比较优势。他们将这种活动定义为队生产。队生产遇到的关键问题是度量各要素投入者投入的要素(特别是人力)对联合产出的效率发生困难。如果不能有效地度量,并根据度量结果发给相应的报酬,就会给要素的投入者,特别是人力要素的投入者以“偷懒”(广义的)的机会。为了防止偷懒,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专司度量、监督和管理职能。那么这又会产生,监督管理者的偷懒行为如何防止的问题?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使监督管理者具有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的监督管理者就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这就是业主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业主制企业形成的基础。
二、合伙制企业的产权制度
业主制企业产权制度,虽然从产权明晰的角度看有它的优点,但由于个人资金和个人的投资能力有限。同时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