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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
处
罚
条
例
修订:2004年第三次修订
发布日期: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
适用对象: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子(分)公司、波导控股子(分)公司
制定: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 则3
第二章细 则6
第三 十 条货 损7
第三十一条存货管理……9
第三十二条货币资金……11
第三十三条收支两条线…12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12
第三十五条经营费用……13
第三十六条应收账款及其它应收款……15
第三十七条售后16
第三十八条小金库.17
第三十九条价格政策…….18
第四十条折让政策…….19
第四十一条收受礼物、礼金…….20
第四十二条分销行为…….20
第四十三条注册、组织、虚拟实体与公司交易.20
第四十四条兼职.21
第四十五条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保管或处理过失…….21
第四十六条行政过失…….22
第三章 附 则23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监察审计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督促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营销管理财务大纲》及其他管理大纲,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真相;惩戒违纪人员;督促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保障公司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销售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以下称:省(分)公司】的全体员工。股份公司子(分)公司的全体员工参照执行。
第四条对以上公司的监察、审计等事项,统一由监察审计部执行、处理。需其他部门协助时,由监察审计部与协助部门商定。
第五条引用本条例所作的处罚决定必须在投诉、举报的调查、内部审计、特别事项监察等有完整结论的前提下进行。
所有员工,在适用条例上一律平等,在条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 是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他(她)的近亲属和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事件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 与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被调查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监察审计部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调查人员是指监察审计部的监察、审计人员的统称。
第七条被调查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调查人员在监察审计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事项的调查工作,但该事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监察审计部应当在申请提出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调查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八条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五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四)调查笔录;
(五)视听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事件处理的根据。
第九条调查人员必须依照工作程序,收集能够证实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事件有关或者了解事件的员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调查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十条对于涉及公司秘密的证据,应该保密。
第十一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人,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二条对销售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股份公司分支机构、股份公司控股公司的全体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由监察审计部作出。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子(分)公司的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本条例,其上级及其上上级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最高追究至子(分)公司经理。
销售公司子(分)公司的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本条例,其上级及其上上级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最高追究至大区财务专员、大区市场总监。
第十四条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违纪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声誉诋毁,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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