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长行为,考核评价项目长,明确企业各层次与人员职责,促进公司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律,着眼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特别制定本制度。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承揽的开发项目均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二、工程项目管理制实行项目长负责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项目长下达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其他情况下导致的额外施工任务和工作,均列入项目管理范围。
四、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成本、安全、合同、质量、信息、组织协调、材料、技术、现场、竣工验收、考核、回访保修等。
五、项目长对进度的控制应以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对质量的控制必须实行样板制,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隐蔽部位,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定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六、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的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不得投入使用,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七、对已经发生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的报告提高的问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不合格程度,制定修正措施。
八、项目长在实行项目管理期暗,必须代表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益,站在开发公司的立场,处理问题着眼大局,统盘兼顾。
九、对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将以“项目管理责任书”等有关条款进行奖惩,对提前完成和高标志和高质量完成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予以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