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 (甲方)
受让人: (乙方)
年 月 日签订
备注说明及签订合同的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都是由土地资源管理局提供的格式合同,在使用该格式合同时应注意:在参加挂牌或土地竞拍前,拿到挂牌或土地竞拍文件后应认真研究;项目公司应与土地局协调交涉,要求土地局在我方支付第二期土地价款后应同意提供我方报批建审手续直到施工许可证发放为止所需的证明函件,我司向土地局保证按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第三期土地价款。
在签定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出让人交付土地时,宗地范围内无建筑垃圾,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宗地界址明确,四周砌有围墙。若在交付土地时,出让人不能按上述条件交付土地,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的0.5‰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超过2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土地价款,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
若受让人延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每延期一日受让人按延期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的0.5‰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若出让人要求受让人按照超过地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受让人应和出让人进行协商,直至违约金降到土地款的0.5‰为止。
若地块实际面积与土地竞拍时图示面积不符,土地局应按减少的土地面积差额相应减少土地出让金;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何时清除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将土地先交给我司进行钻探施工;若因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未清除而使钻探工程无法施工,应赔偿我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约定的出让人在出让宗地时,宗地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落实,若可能存在不落实的事项,均应在参加挂牌或竞拍前与出让人进行交涉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