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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灯饰电器营销代理合同(总经销合同)(新版)-河南洛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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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3页)
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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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1(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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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嘉美营销代理合同(总经销合同)
甲方:嘉美灯饰电器厂
乙方:_河南成套灯具(河南洛阳地区嘉美总经销)
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增强嘉美的市场竞争力,甲乙双方在共同利益基础上,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乙方作为甲方的区域总代理(经销)商应履行的义务:
乙方有责任完成年度销售任务指标200万元;
在签约后一个月内设立嘉美形象店;
乙方负责经营地、区域内部网络及终端建设、队伍建设;
乙方负责当地工商、税务、技监等关系协调处理;
乙方有责任担保所辖区域资金困难时,对二级及以下市场资金的安全回收;
乙方有责任应对一些特殊情况,如质量事故处理、促销活动等;
乙方承担所辖区域一切经销费用。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区域总代理(经销)商享有的政策权利:
可享有所辖区域内独家经销权利,享受区域保护政策;
乙方在鉴定总经销合同后,甲方协商铺底总额为年任务总额×5%(即: 万元),(甲方可视乙方的销量增减铺底货物金额),铺货方法按10%库存,甲、乙双方各负担50%的办法,即:库存20万,甲方辅底10万,乙方购货10万。
甲方提供2万元的户外大广告牌作为开店支持,甲方提供所有分销店的门头户外喷画支持,提供宣传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等广告支持。
在销售任务完成的情况下,乙方享受甲方给予5%返点奖励。
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的情况下,乙方可享受甲方的超额奖励,奖励办法见附件。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在乙方所辖区域及时供货,并保证质量和服务;
2、甲方承担对乙方的奖励,提供嘉美品牌VI系统和户外广告牌一块;
3、甲方对乙方区域市场给予技术支持,协商开发计划。
四、甲方的利益和权利:
1、 拥有对市场的监督权和决定权,对总经销商有权依条例作出奖励和处罚;
2、拥有对乙方工作配合情况的评审权。
五、其他约定:
2002年 3 月 1 日起生效,一年结算提成一次,乙方必须将对帐单及库存数量提前向甲方汇报;
产品质量问题,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退货费用及包装由乙方承担,使用超过三个月或半年产品不属甲方质量问题,样品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乙方承担;
甲方按乙方传真发货,乙方应确认乙方指定的传真机发出的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第三人冒用乙方传真号码发传真的风险及损失;
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货到货运地点,货运地点签收后视为甲方已送货给乙方,之后一切责任属乙方承担,甲方没有责任怀疑传真件的效力。为保证货物安全,乙方应当指定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运输公司承运,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任何原因解除合约,甲方有权追回所有库存及应付货款;
乙方对甲方发货的数量有异议,应当在预期收货后三天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数量无异议。
六、结算方式:
1、除铺底货额之外,双方商定货款款到发货。
2、铺底货货款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个月以货币结清。新合约开始后重新铺底。
七、乙方不能完成销售任务指标和乙方不能如期迥笼资金的处理方式:
1、乙方如果单月完成的销售任务低于全年月平均额的60%,或单个季度完成的销售任务低于全年平均的70%,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乙方应每次如约向甲方支付货款,连续两次不能结清货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甲方根据约定和合同法规定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后,乙方应当无条件接受;并立即结清货款;
4、乙方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乙方未能立即结清货款的,乙方同意存放于
乙方铺位和仓库的甲方生产的产品所有权立即转移给甲方,由甲方清点
后按当初进价计算扣减货款。
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合同签定后产生法律效力,期限一年。未尽事宜,协商并补充附件,具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广东南海嘉美灯饰电器厂 乙方(个人):
法人代表: 传真: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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