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商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现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商业保密
1.1本合同所提及的“商业秘密”是指由甲方以任何——不论是口头的、视觉上的、或有形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设备和计算机可读媒质)形式和它们的所有副本而披露给乙方的信息,以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涉及的所有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技术信息、经营数据、财务数据、经营模式、管理文件、进货渠道、商品进销价格、工程技术、操作流程等)。
1.2 乙方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和保密规定,保守商业秘密,不向他人泄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或协助第三人侵犯甲方商业秘密,也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1.3 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1.4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向甲方报告。
1.5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有责任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如发生离职,乙方将立即归还所有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文本、照片、媒质等及其所有副本,并以书面形式证明所有这些保密信息和副本均已缴还甲方或被销毁。
1.6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奖金时,已考虑了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二条 竞业限制
2.1 乙方离职后 2 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 2 年后的次日止),未经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①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兼职或从事教学、培训、管理、企划、策划、咨询、顾问、中介等职;
②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
③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
第三条 脱密措施
3.1 乙方(或甲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或乙方)。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包括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等。
第四条 竞业限制补偿
4.1 甲方对乙方的竞业限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年经济补偿金额为乙方在离开公司前十二个月从甲方获得的报酬总额的1/2 。
4.2 支付时间 每月15日支付(遇休息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
4.3 支付方式 现金 。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数额为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月平均工资的10倍 。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5.2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双方约定的竞业补偿金的10倍 。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3 经济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即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减少的销售或营业额;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第六条 合同的终止
6.1 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达到一个月,或者甲方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视为拒绝支付),本协议终止执行。
6.2 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本协议自行终止。
6.3 甲方主体资格丧失,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