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合伙型基金的设立流程
一、设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在股权投资领域,普通合伙人也经常只宜以货币形式出资)。
(六)有生产经营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步骤与备案:
合伙型基金由工商登机机构进行登记管理,设立步骤分别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基金备案。
(一)名称预先核准
首先提出名称申请,申请名称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1、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名称登记要求,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有限合伙”等字样。
3、递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二)申请设立登记
名称核准后,即可正式申请设立,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1.名称核准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正式申请登记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申请的材料目录包括: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5)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