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合规管理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第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三)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专业委员会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二)定期审查公司半年度合规报告; (三)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指定董事会设立的其他专业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合规职责。
信息披露管理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关联交易管理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报告、识别、确认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 易的内部审查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审计监督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 已设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所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审计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风险管理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第十条 保险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保险公司业务和管理流程,对保险经营风险及其识别、评估和控制等具备足够的知识和经验。 没有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职责包括: (一)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政策; (二)配备与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培育本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四)根据公司治理原则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内部控制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第三十九条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内控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业务单位负首要责任的分工明确、路线清晰、相互协作、高效执行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第四十条 董事会的职责。保险公司董事会要对公司内控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研究和评价。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