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纽约客咖啡加盟区域代理合同
甲 方: 福州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建发大厦3层
电 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以下称“受许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区域进行“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代理和推广,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纽约客现磨咖啡”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 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 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区域特许开设、推广“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门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3.1使用“纽约客现磨咖啡”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3.2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3.3在经过核准区域和核准建筑物内,按本合同产品专利费及价格体系的约定,经营“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的权利;
3.4享有本合同约定区域的独家加盟代理权的权利;
3.5享有核准区域内所开设/开拓门店特许使用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分成的权利。
第4条 区域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 福建 省 福州 市(按合同生效日时的政府行政划分为界定区域)作为“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经营的代理商,享有“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加盟代理权,向以上地域内推广、销售、配送“纽约客现磨咖啡”相关指定产品;
4.1受许人在合同期内,自 2011 年 10月至 2012 年 9月开设或发展不少于 2 间“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
在上述规定的任一年度内未完成开店数量的,特许人有权于次年度始在上述区域内引入具有与受许人相同权利的第三方经营、开设、推广“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专卖店,或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
在本合同期间,根据市场变化,双方可协商制定新的门店发展目标或规划,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后按新的发展目标或规划执行。
4.2 受许人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区域,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
第5条 授权期限5.1 授权特许经营代理推广期限为:
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 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3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
第6条 装修及设备要求 6.1 建筑物装饰
特许人不与受许人所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店签订装修协议,由加盟店直接按照统一设计与装饰公司签订门店装修合同。
6.2 受许人在本合同核准地域开设的门店实用面积不得少于 20 平方米,且店址均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