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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子公司: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公司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二ОО二年四月二日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公司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公司及其相关投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其发生特定行为或认为必要时,按规定对其所占有和接受的资产进行的价值评估活动。 第三条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第四条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制度。第五条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为公司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司按规定刻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由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配备专人负责印章的保存和使用管理。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及其作为最大或唯一国有产权主体投资的相关企业(以下统称“公司内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章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第八条 公司内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内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国有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公司总部与下属全资子公司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十条 公司内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三章 国有资产评估与备案、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本办法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三条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中,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统一由公司总部报财政部核准;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分别在公司总部或财政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级管理的规定,公司总部和子公司作为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备案;子公司以下投资企业作为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包括子公司转让股权投资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公司总部负责备案。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被评估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十六条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与核准、备案内部工作程序: (一)公司内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本办法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评估委托单位应在取得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后,向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申请表格式附后),评估申请经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二)核准、备案申请。在评估机构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前,被评估单位和评估委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十九条规定,就评估报告草稿与评估机构充分交换意见;达成一致后,由被评估单位(即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填报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格式附后);核准、备案材料按照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至少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逐级上报到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 (三)核准、备案的受理。被评估单位为子公司时,由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受理子公司核准、备案申请。被评估单位为子公司以下投资企业时,由子公司受理被评估单位核准、备案申请;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十九条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予以退回,待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再予以办理。初审合格后,由子公司向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提出建议同意由公司总部备案或转报财政部备案、核准的书面报告。 (四)核准、备案的审批。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收到子公司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申请或子公司建议同意其下属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的书面报告后,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经报请公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分别不同情况,由公司总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或按规定转报财政部核准、备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予以退回,待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子公司对评估报告审查同意并建议公司总部转报财政部核准的文件; (二)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六)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 第十八条 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子公司对评估报告审查同意并建议予以办理备案的文件; (二)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被评估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四)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五)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名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单位及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及生产经营管理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作出承诺; (七)评估中介机构是否就评估方法的恰当选用、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等作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九)其他。 第四章 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确保质量,合理付费原则选择确定评估中介机构。公司每年选择10到15家执业资格齐备、服务质量好、收费相对合理的评估机构建立相对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在公司内部予以公告。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参照《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与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上述评估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具体的评估服务机构。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聘请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委托单位应向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选聘其他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经济行为当事人应就其差异原因向核准、备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分别建立分类管理档案,并相应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于每季度终了15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自觉接受并积极协助和配合财政部门对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作,对于抽查中提出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出现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和评估结果失实或无效的,公司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资产评估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公司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资产评估申请表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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