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环保常识篇
环保法律法规篇
环保制度篇
污染治理篇
目
录
CONTENTS
01 环保常识篇
Environmental knowledge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
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
环境
环境污染
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大气污染
工业废气、施工扬尘 、交通烟尘、汽车尾气 、餐饮油烟、杀虫剂、氟利昂、生活垃圾、下水道气体、露天燃烧垃圾和秸秆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者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达到足够的浓度,滞留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导致大气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生活的现象
慢性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癌症;破坏臭氧层、全球气候变暖、酸雨;腐蚀设备和建筑物;植物枯竭死亡
水污染
噪声污染
固废污染
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污染
保护环境
02 环保法律法规篇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03 环保制度篇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标识牌设置制度
事故应急池管理规定
事故应急池是在公司生产异常、检修、事故等特殊情况下暂时储存各类废水、防止废水流入环境的水池,不可作为储水池。
特殊情况下,有各类废水大量流入事故应急池时,应向当地环保局报告。
特殊情况下流入事故应急池内的各类污水,需经水泵抽入调节池,进入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和启停运报告制度
01
02
03
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无故停运。
当停电、停产等特殊情况下,污染防治设施需停运时,需向当地环保局报告,并填写启停运记录。
当环保设备设施故障需检修时,需填写检修记录,并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污染物正常处理;若故障的设备设施将对污染物治理产生重大影响,需向当地环保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