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更好地落实《监理规划》(安全监理部份)、《安全监理细则》的工作目标,制定本实施细则。
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因此,在针对某一具体工程时,要对细则进行调整及增、删。)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审查、审核→跟踪监理→发出相应联系单、通知单→复查→发出整改通知单→复查→发出工程暂停令→复查→向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整改、落实到位或工程全部结束。安全巡视每天一次,安全检查每周一次。
◆工作方法和措施:
一、审查、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1、是否按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了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2、相关措施或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见附一,相关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
3、相关措施或方案是否符合本工程建设的实际。
4、相关措施或方案是否符合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见附二,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的内容)
5、设计、计算、验算所引用的数据、依据、方法、结果是否正确。
6、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以上各项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则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直至符合规定。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一)在每天的安全巡视、检查或定期、不定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审查同意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国家规定施工现场的机械、设施应当办理安全验收手续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其验收手续进行复查。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做好有关安全工作内容的监理日志记录,定期巡视检查施工作业安全情况,发现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实施安全监理的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或部位
1、临时用电
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是否通过审批。
2)临时用电工程是否经过各方共同验收后投入使用。
3)临时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