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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如意福终身寿险产品形态核保规则2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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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大小:25621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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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9(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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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先锋配置 隆重上市 值得托付 产品形态 国寿如意福终身寿险 p 产品类型:终身寿险 p 交费方式:3年 p 投保年龄:出生28天-70周岁 p 保险期间:终身 产品形态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同一保单年度内投保人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得增加。 二、身故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身 故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身故保险金额的3% 自动增加。 产品形态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交费期内)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例; (2)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交费期外)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例; (2)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 (3)本合同现金价值。 其中,身故给付比例为: (1)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给付比例为160%; (2)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给付比例为140%; (3)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给付比例为120%。 如意福产品解读 保险责任 国寿如意福终身寿险-条款详情 投保年龄与缴费方式 出生28天-70周岁 / 3年 基本保险金额 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额金额 按照前一年度保险金额的3%递增(复利) 交费期内 MAX(所交保费比例、现价) 18周岁前:MAX(现价、 所交保费) 身故保险金 18-40周岁:身故保险金额、现价、所交保费1.6倍较大者 交费期外 41-60周岁:身故保险金额、现价、所交保费1.4倍较大者 61周岁以上:身故保险金额、现价、所交保费1.2倍较大者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 转换年金权益 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 交费期满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投保人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权益 投保人申请用于转换的基本保险金额单次不得低于基本保险金额的10%,累计不 得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具体保险责任以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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