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和谐健康人我行终身护理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 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2、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医生诊断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 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护理保 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进入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将按照 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护理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约 定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进入符合 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将 按照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护理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乘 以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的到达年龄 18-40周岁 给付比例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保单 年度数,再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 ②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约 定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进入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将按 照下列三项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护理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乘 以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的到达年龄 18-40周岁 给付比例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保单 年度数,再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 ②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3、护理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医生诊断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 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在给付护理保险金的同时, 还将按照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 例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的到达年龄 0-17周岁 给付比例 20% 18-40周岁 15% 41-60周岁 10% 61周岁及以上 5%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保单 年度数,再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 4、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 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因疾病原因导 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约 定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因疾病原 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 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18-40周岁 给付比例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保单年 度数,再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 ②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约 定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因疾病原因 导